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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
2020-09-28 15:19 来源:



为依规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处置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激励学校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2019]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校处置诬告陷害行为暂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

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机关、相关部门恶意检举控告,意图影响个人、干扰组织,使党的组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受到党纪国法追究或者名誉受到不良影响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一)出于政治目的,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

(二)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或伪造材料、诬告陷害,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因个人恩怨发泄私愤,捏造事实,打击报复他人;

(四)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企图谋取不当利益的;

(五)意图转移视线,编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干扰阻挠组织调查的;

(六)借举报之名要挟、侮辱及中伤干部、办案人员等,意图施加压力进而达到个人目的;

(七)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二、责任追究

经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经上级纪委批准后,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一)系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二)系公职人员的,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政务处分。

(三)系党政领导干部的,除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建议党委或有关部门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四)系离退休人员,情节严重的建议党委或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处理。

(五)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上述情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加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二)严重干扰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

(三)严重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

(四)策划、煽动、强迫、唆使、冒名、组织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五)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涉嫌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继续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

(六)阻碍干扰调查诬告陷害行为的;

(七)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四、附则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学校处置诬告陷害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中共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