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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旅游与健康职业学院督查督办工作实施办法
2018-06-19 11:0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关于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和相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工作经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体是学校党委、行政,其根本任务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和行政班子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分管校领导为其分管工作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情况问题,不虚报、不瞒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主体的职能定位,加强各督查督办主体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督查督办主体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 督查督办内容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部署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年度、学期工作会议精神;学校重点工作、重点事项、重点工程的完成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及其他学校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尤其是三重一大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各分院(系、部),各部门履职情况;

(五)教师日常行为十项规定、工作纪律遵守情况;

(六)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执行力、办事效率;

(七)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来信、来访、来电、来函等信访事件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有关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职责和机构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对督查督办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

(二)学校党政其他领导同志对其分管的工作和部门贯彻落实校党委、校行政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负主要责任;

(三)学校督查督办部门对学校党委、行政的督查督办工作负协调责任,为校党政领导实施督查督办提供服务,负责具体的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及二级分院(系、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层面行政管理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同时在分院(系、部)建立二级督查督办机制,由分院(系、部)负责人担任组长,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兼职学校监察专员,完善二级分院督查督办组织架构,专事教育教学督查督办。

 

第四章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

第七条 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重点事项、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学期进行2次。

第八条 日常督查主要针对教职工日常规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等内容,随机督查。

第九条 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不定期进行。

第十条 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五章 督查督办流程、方法

第十一条 立项分解与登记。在学校作出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政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由督查督办部门立项分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督查工作要求和一事一项的原则,提出立项意见、进行立项登记。对于涉及部门较多的重大事项或综合性事项,督查督办部门提出立项意见后,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正式立项。立项登记内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督办事项、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 督办通知。对立项登记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向承办单位发出《督办事项通知单》。对各种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等无需立项登记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一般通过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不再另发通知。

第十三条 督查催办。承办单位收到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相关督办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至督查督办部门。督查督办部门应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个别访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反映和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未按时完成的督办工作通过约见、邮件、电话等方式及时进行催办。

第十四条 办结审核。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送督查督办部门报校领导或转报上级交办单位领导审结。对不符合审结要求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回访复核。对学校党委、行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广大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开展“回头看”、“再督查”,有选择地进行实地复核,面对面听取师生员工意见,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师生员工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成后,承办单位按文书处理要求将有关督查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定期移交督查督办部门。

第六章 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督查督办情况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学校有关决议、计划、部署及重要批示等的办理情况,采取编发《督查督办通报》或会议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将各单位、部门督查任务落实办理情况列入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督查督办部门把督查中发现的工作不作为的干部和教职工相关情况反馈给组织人事处,作为其个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承办单位无正当理由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的信息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还将依据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督查督办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条 学校赋予督查督办部门组织协调、调查核实、情况通报、处理问题、列席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查阅重要文件和资料等方面必要的职能权限。为督查督办部门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力加强督查督办干部队伍的学习培训,提高督查督办干部队伍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加强督查督办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的督查工作队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7年10月20日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