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作问责和追责操作程序的规定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问责和追责程序,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权责明晰、程序公正、处理得当,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学校全体教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时,应予以问责和追责。学校领导的问责和追责工作由上级部门办理。
第二条 遵循原则
(一)党的领导:学校党委加强对学校工作问责的领导,学校纪委协助党委开展工作问责。
(二)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三)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处理问题。
(四)惩教结合:问责与整改、教育相结合,既要严肃追责,又要注重警示教育,促进责任落实。
第三条 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因个人行为导致问题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二)领导责任:因管理监督不力导致问题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和追责情形
第四条 问责和追责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2.党风廉政、组织人事、意识形态、教学科研、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或出现不良舆情的;
3.执行上级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工作滞缓,造成不良后果的;
4.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管理监督不力等原因,导致学校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6.其他工作失职、渎职行为应当问责和追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和追责程序
第五条 启动程序
工作责任事故一经发生,或被信访举报、巡视巡察、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发现,责任人所在部门或问题收到部门立即报告工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听取汇报后,召集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对责任事故进行研判后,明确事故性质、牵头领导、调查部门或者成立调查组。
第六条 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调查部门或调查组,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全面客观调查核实情况。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并在听取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提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或协助进行调查工作。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独立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运用党政纪处分作出处理的,移交学校纪检或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
第七条 问责和追责方式
根据调查报告及事故性质归属,由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问责和追责的方式,明确问责和追责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
问责和追责方式包括:提醒谈话、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免职、党纪政务处分等。问责和追责的实施主体可以是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责任人所在部门(学院)。党纪处分程序由学校纪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执行。政务处分程序由学校人事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由党委会审议后执行。
第八条 问责和追责执行
问责和追责决定作出后,会议明确的实施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实施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时,应填写《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记录表》,做好过程记录。事后,相关材料报学校纪检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实施对象对问责和追责有异议的,可在被问责和追责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诉。
第九条 结果运用
问责和追责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事项。中层干部的问责和追责情况纳入干部廉政档案。学校必要时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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